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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訂定示範條款目的為、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主管機關訂定示範條款目的為在[情報] 金管會對示範條款效力的回覆信- 看板Insurance

作者[情報] 金管會對示範條款效力的回覆信
標題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時間2011-08-08 12:34:27 UTC



這問題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記得,不過今天金管會終於回信了:

案件主旨(Subject):您好,想請教一下示範條款對保險公司有無強制效力

案件內容(Description):

市場上有些醫療險條款,保障範圍並不如示範條款規定得那樣周全,

不知道金管會的示範條款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是有有強制效力?

另外是否示範條款對條款推出前就存在的保險契約並無強制力,

只對新推出的契約內容有規範?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處理情形(Action):

朱先生您好:
我們已經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很高興能有這個機會為您服務。
按示範條款性質尚非屬監理法令,係本會為求各式保險單條款之文字用
語趨於標準化,爰督促壽險公會研訂各式示範條款,以作為保險業設計
各類保險商品之參考依據,目的在力求保險契約之公平合理,以保障消
費者權益並減少消費爭議,爰前述示範條款僅具示範作用,保險契約雙
方權利義務仍依所訂契約內容而定,合先敘明。

(這一段意思很明顯了,示範條款就只有示範作用)

有關醫療險部分,查壽險公會於95年10月30日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96年11月1日訂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
示範條款」(日額型),並分別於96年1月1日及97年1月1日實施。另前
揭示範條款實施時,因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係由保險公司自由
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原則,保險期間一年以上者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
平衡,仍依原契約條款辦理,故建議您逕洽投保之保險公司確認,以維
護自身權益。

(這一段是重申一年期商品由保險公司自己決定要不要從新從優,

一年期以上直接按照原契約辦理)


台端如有具體理賠爭議,可檢具相關書面文件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訴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號6樓,電話:02-23223273)

,該委員會廣納保險專家學者,將秉持公正、客觀及專業之立場,為消
費者調解紛爭,本局基於主管機關立場,亦將全力予以協助。



這樣下來結論應該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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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難買早知道,
萬般無奈想不到,
寧可保障先做高,
莫在事後才懊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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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4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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