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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法第17條及第20條分別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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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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