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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法第17條及第20條分別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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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 ... 第17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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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該筆死亡保險金作為某甲之遺產. 答案:A. 【裁判要旨】. 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法第17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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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依此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而要保人無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將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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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臺灣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的規定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這會使人有所誤解。但至少可以解讀為“損失發生時”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