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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6條、保險法17條、保險法64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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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6條在保險法§16-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法16條在保險法第16 - 法源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2 條, 保險 ...

保險法16條在保險法的討論與評價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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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 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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