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6條、保險法17條、保險法64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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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6條在保險法§16-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法16條在保險法第16 - 法源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2 條, 保險 ...
保險法16條在保險法的討論與評價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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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6條在人身保險(要保人)保險利益之具體適用 - 新學林的討論與評價
因為著重於保險法第16條應如何解釋,. 而非主張將之刪除。以下之論述,可以知道是偏英美法學者之角度。 綱outline. (一團體傷害保險下之法律關係. 1. 遊樂場對遊客.
保險法16條在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 ...的討論與評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要保人對於下. 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配偶、直系. 血親或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 仰給之人。 三、 ...
保險法16條在保險契約法總論 - 元照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法 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法16條在要保人對於其家屬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7條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法 第16條第1款:要保人對於其家屬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法16條在再論保險信託法制架構 保險法第16條之1評析- 月旦知識庫的討論與評價
卓俊雄,保險信託,保險金信託,信託受益人,保險利益,自益信託,甲、乙結婚後,育有一身心障礙子丙,嗣經乙母不堪甲父長期家暴,雙方不久即離異,丙子由乙母扶養。
保險法16條在保險利益之解釋問題 - 【高點法律專班】的討論與評價
【裁判要旨】. 按保險契約,原則上應由要保人自行簽訂,要保人如由代理人訂立者,依保. 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載明代訂之意旨;既言「應載明」,自係以書面為之,.
保險法16條在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 法條內容的討論與評價
法條內容. 第 16 條, (存款保險費率擬訂) 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 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