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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網路行銷檢舉、金管會檢舉獎金、保險局申訴信箱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保險網路行銷檢舉在[公告] 放寬保險從業人員的網路言論 修正保險從- 看板Insurance

作者[公告] 放寬保險從業人員的網路言論 修正保險從
標題Wednesday (Miss Wednesday)
時間2021-02-15 19:02:49 UTC


https://reurl.cc/GdX9mW

放寬保險從業人員的網路言論 修正保險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獨步全球的法規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第四條一 >


業務員不可以在網路上公開討論「特定商品」只能討論保險「觀念」
如果業務員被檢舉就會停止招攬3~6個月以上,3~6個月會完全沒收入

利益與影響

牴觸

1.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
計。釋字第四○四號解釋提及,工作權之保障範圍:中略,(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
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
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2.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4.影響人民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 :

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必須保障資訊自由,而所請的知的權利包括:(中略)
(3)個人訊息知情權:人民依法享有的了解有關自己各方面訊息的權利(註一)。
,請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第四條!

保險業廣告招攬自律規範第四條之一

第四條之一 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
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含透露商品名稱、特色或其他足以辨別為某特定保險商
品之內容),有關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時,招攬廣告應遵守相關程序如附
件;另保險業應訂定以下查核機制:

一、查核範圍:各大入口網站、各拍賣網站、部落格等。

二、查核頻率:至少每季1次。

三、異常處理:經查證刊登內容違反本自律規範且為所屬業務員所刊登時,應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管理辦法予以懲處,並要求該業務員限期改善或撤除該廣告;
如經查證刊登者為合作往來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保險業應要求其
限期改善並撤除該廣告。

四、教育宣導:對於網路行銷廣告之相關規定及查核處理原則,應定期對所屬業
務員進行教育宣導或發文公告保險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
路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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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ivking: 去看744號解釋,限制業務員只用經所屬公司核准除的文宣, 02/18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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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ivking: 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But, 02/18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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