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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罰款、勞基法30條、出勤紀錄手寫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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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罰款在雇主一定要設置出勤紀錄嗎?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討論與評價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之時間計至分鐘為止,違者,最高處新臺幣45萬元之罰鍰。 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及延長工作時間 ...

出勤紀錄罰款在勞動檢查後常見違法案例-下班漏記退勤時間|法務長專欄的討論與評價

雇主未記載勞工出勤紀錄,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可以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緩,不可不慎。更須注意勞工出勤情形須「記載至分鐘為止」之規定(第30條第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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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結:由上開法條可知,如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依法可處以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雖有設置勞工出勤紀錄,但未記錄至分鐘,或是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 ...

    出勤紀錄罰款在雇主違反勞基法,以「未置備出勤紀錄」占大宗,明年罰鍰將 ...的討論與評價

    一、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18%),例如:雇主誤認為高階主管、雇用勞工人數較少或短期臨時工,即可不需置備出勤紀錄,惟只要有勞雇之事實, ...

    出勤紀錄罰款在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最高可罰45萬元的討論與評價

    根據「勞動基準法」要求事業單位要置備並保存出勤紀錄,否則將被處9萬以上、45萬以下;未記載到分鐘,也將面臨2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若沒注意出勤紀錄,中小企業老闆 ...

    出勤紀錄罰款在北市企業去年沒給「勞工三寶」 共罰57件450萬元 - 經濟日報的討論與評價

    雇主須當心!現行《勞動基準法》規範,雇主必須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以及出勤紀錄等資料,並且須保存五年,此三項俗稱「勞工三...

    出勤紀錄罰款在專欄-談勞工出勤紀錄 - 台糖公司的討論與評價

    鑑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同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出勤紀錄罰款在企業稱崇尚彈性無需打卡北市勞局:最重可罰百萬- 自由財經的討論與評價

    勞動局表示,現在出勤紀錄置備及記載方式十分多元,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指紋機、人臉辨識等;外勤人員也可配置GPS或相關行動裝置軟體,讓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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