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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規則第93條1項3款肇責、路權 肇 責、車禍肇責比例查詢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安全規則第93條1項3款肇責在Re: [分享] 早上被擊落- 看板biker

作者Re: [分享] 早上被擊落
標題d78965 (囧龍)
時間2018-04-01 21:52:37 UTC


補充一下我前文講到的案例給大家鍵盤猜測一下,各位會怎麼判斷:

【場景】:設有快慢車道(白色實線區隔,無分隔島)之單向二車道路口
(雙向共四車道,道路中央雙黃線,無分隔島),緊鄰路口旁
為一醫院,路口無號誌,設有行人穿越道。

【車輛】:A自小客車、B普通重型機車。


【道路速限】:市區道路,該路段速限50公里。


【情境】:A車於快車道行駛,B車行駛於同向之慢車道。A車行經路口時,
B車自慢車道直接左轉(未使用方向燈),致A車閃避不及而撞擊B車
左後側車身,B車倒地,人傷。


--------------------------------

大家覺得呢?

最後送本區車鑑會的結果是:

B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
A車行經路口未適當減速,為肇事次因。


後來我們問車鑑會:

1.B車違規左轉(自慢車道直接左轉)是否為肇事因素?

2.行經路口適當減速,應「到甚麼程度」?

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之法條結構,應該是「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
才適用第一項下的1、2款規定,則本件A車如在速限內行駛,
是否仍要「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4.所謂「做隨時停車之準備」,是否是一旦事故發生,必定違反此義務?



結果車鑑會回了個籠統的東西,依照我的解讀,意思是:

我們不是事後諸葛,我們的車鑑委員是各界專家...blabla

(就是大家想得到的那種,沒有針對問題回答的函)



為什麼會問這些?
就要講上面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只列第1項)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按照這個結構,文義上理解應該是:
1.速限標誌或者標線優先,他有寫的話就照他的。
2.沒寫的話,就往下看1~3款怎麼寫。


但是同法第103條第1項是這樣寫的: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也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所以理論上,本件是要「減速慢行」的,但這個「減速慢行」要怎麼解釋?


交通部有個函釋是這樣講的:
(交通部71.09.03.交路字第20508號函)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
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
』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

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
....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
。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
之速度。」


簡單說,就是把「無號誌的行人穿越道路口,應減速慢行」的「減速慢行」,
解釋成「應做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這種超嚴格標準。

以保護行人的理念來說,我並不反對這種解釋,
但在這件個案來說,
用「為了保護行人而升高的注意義務,使得撞到違規左轉的車輛」,
是否值得商榷?

A車因為沒有「保持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所以撞到了「違規左轉」的B車,
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原本是用來保護行人(因為行人穿越道),
但卻陰錯陽差的保護到「違規左轉的B車」?

(而且B車還超囂張的說,「是他撞到我」,完全不反省,呵呵)


我認為這種情況如果擴大到其他區的車鑑會也是這種見解,

那麼無異鼓勵大家繼續違規,反正無號誌的路口,你們的注意義務那麼高,
幾乎沒有人會在路口保持「隨時可煞停之速度」,那我就算違規左轉,盡量大外割,
你也有很大機率要賠我,就算我肇責高,你只要有一點點肇責,我就有過失傷害這種
刑事告訴權當做後盾來逼妳出來談和解,怎樣~~~

於是大家更小心,看到違規大外割的,也只能自己減速,頂多把影片PO網罵,
但三寶們的習慣是不會因此而改的。

這樣最後是懲罰到誰?
(最後這件送調解之後A車還是賠了B錢,A車自己摸摸鼻子修自己的車還要賠三寶,
因為他不想留前科)


----------------------------------------

氣到有點亂打了哈哈

最後提醒一下大家,

車鑑會提供的肇事原因,並非「必然」跟刑事/民事過失畫上等號,

但由於相較於地檢署/法院來說,還是相對專業的車禍鑑定機關,

所以絕大多數的刑事/民事案件都會參考這份鑑定報告,

當然,檢察官/法官都還是可以本於自己的確信(或者花大錢委託更專業的機關鑑定),

做出相反於車鑑會的認定,但就是比例上....不高啦。

畢竟,在過失傷害案件的刑事偵查程序來說,

檢察官倘若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提出再議的話,

這件案子會送上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去審查,

這時候他們一看,欸你怎麼有鑑定報告還不甩,又沒有其他更強的報告,

肯定是沒有詳盡調查吧~~~

就很可能被發回續查給其他檢察官辦,

所以大部分還是會參考車鑑會報告。


審判程序也是一樣,要不參考車鑑會報告的話,都需要特別說明,否則~~


但這麼重要的車鑑會,大部分的鑑定結果可能都不是大家想像中的,
去認真現場重建,算出該路段距離、反應時間等等....
大部分都是開開會討論就有結果了。

不要說我黑車鑑會,他們太忙了,這我也能體會。


現狀如此之下,大家就盡量達成車鑑會的「要求」吧,

然後祈禱不要遇到三寶~~~
(沒錯,運氣也是非常重要的)

--

推 AoWsL: 好胎、保險、 防衛駕駛。 04/01 22:04
推 isscat: 樓上再加個行車記錄器和人身裝備 04/01 22:06
→ AoWsL: 我覺得粉筆應該也可以考慮帶一下 04/01 22:10
推 snowcoat: 我車上真的有放粉筆XDDDD 04/01 22:22
推 Drstan: 行車記錄器 04/01 22:32
推 ctes940008: 我覺得帶紅磚頭當筆也行(X) 04/01 22:51
→ Virex: 帶紅磚頭順便防身嗎..? 04/02 00:38
→ Virex: 然後覺得台灣的部分法條寫應減速到可隨時停車這條很鳥, 04/02 00:39
→ Virex: 例如最常看到就"慢"字在路上,實務上每個路口要減速到可隨 04/02 00:40
→ Virex: 時煞停的速度,難度很高,尤其是大路口。 04/02 00:41
推 isscat: 我大路口不會減到那麼低蘇,因為後面人沒在看可能會因突 04/02 11:49
→ isscat: 降速撞上了 04/02 11:49
→ isscat: 但是在路口一定會確定路旁、對向是否有轉彎意圖的車、前 04/02 11:50
→ isscat: 面有大車擋住對向視線時要更小心 04/02 11:50
→ isscat: *速 04/02 11:51
推 ForceEdge: 心有戚戚,車鑑會是沒事就沒事,出事兩邊各打一拳再說 04/02 18:17
推 XDylan: 理性分析 推推 04/03 10:03
推 ckgodboy: 行車紀錄器,可證明確實閃避不及 04/04 10:14
→ ckgodboy: 但要法官認定,不是自己認定 04/0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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