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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 條.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 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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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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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計保險費、平均投保薪資、實計保險給付: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投保單位:依就業保險法第5、第6條規定加保之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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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 規定「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二、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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