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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士兵賠償公式、志願役反悔期、士官不適服賠錢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志願役士兵賠償公式在[新聞] 不適任退伍士兵被求償 法官:逾5年請求權- 看板Militarylife

作者[新聞] 不適任退伍士兵被求償 法官:逾5年請求權
標題joug (好東西不簽嗎)
時間2021-07-20 16:27:22 UTC






不適任退伍士兵被求償 法官:逾5年請求權駁回




台中市民李姓男子,11年前由義務役轉服志願役士兵,因不適任退伍,軍方以他未服滿應
賠償國庫6萬4553元,但李僅清償3萬2553 元,軍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李償
還公費3萬2000元,台中地院以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請求權為5年,軍方的請求權早已逾5年
,判決將全案駁回。可上訴。

軍方指出,李男原服役後備904旅,後改為陸軍步兵第302旅義務役士兵,於2010年8月5日
核定轉服志願役士兵,法定役期至2014年8月4日,後來因個人因素辦理不適服現役,經核
定於2011年7月1日退伍。

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2條「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且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
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軍方請求李男應賠償6萬4553元,迄今僅清償3萬2553 元,尚
餘3萬2000 元未清償,軍方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地院以軍方主張李男積欠應賠償6萬4553 元,雙方因此達成分期清償,李第一期於
2012年5月14日清償3萬2553 元,第二期本應於2102年6月14日清償尾款3萬2000元,但李
迄今第二期尾款仍未清償,

法官以軍方對李男所欠的3萬2000 元,於2012年6 月14日即可行使,則其償還請求權,消
滅時效期間自該日起算5 年,於2017年6月13日時效完成,但軍方遲至2020年9 月14日始
提起訴訟,請求權時效早已喪失,因此判決將全案駁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1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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