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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4條、所得稅法第3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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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4條在所得稅法第4-4 - 法源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第四條 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 ...

所得稅法第4-4條在所得稅法增訂第四條之四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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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 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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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 (免納所得稅). ﹝1﹞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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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年度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表一適用20%稅率(僅適用總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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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屋、土地者:. □ 1.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表一之一). □ 2.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超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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