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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15歲以下投保限額、未滿15歲投保聲明書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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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在保險法第107條 - 中國人壽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法第107條 ·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 ...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在有關現行保險法對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理賠規定之說明的討論與評價

後為避免道德危險,99年2月再修正,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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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 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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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草案第10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的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約定無效。往後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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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訂定死亡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之情形,可能帶來相當道德風險。因此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生效。參照現行法,6年後乙已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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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 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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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法條內容如下:. 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 ...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在保險法第107 條修正相關Q&A - 第一金人壽的討論與評價

    定以未滿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 付須至被保險人15 歲之日起始生效力。另修法前對於以心神喪失或精. 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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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第一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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