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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17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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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保險法第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A)當然終止 (B)得解除 (C)得撤銷 (D)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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