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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核保準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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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修正第一項第七款. 第三目,增列招攬報. 告書應納入要保人. 投保前三個月內是. 否有辦理貸款或保. 險單借款之情形;. (四) 於第一項第八款增. 列第四目,明定保險.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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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針對保險業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之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 (一) 核保人員之在職訓練部分,增列保險業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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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27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 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條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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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身故受益人是否指. 定為配偶、直系親. 屬,或指定為法定繼. 承人,且其順位及應. 得比例適用民法繼. 承編相關規定。若. 否,應說明原因。 (六)其他有利於核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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