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12條立法理由、保險給付 遺產、保險法113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保險法112條立法理由在[請益] 請長輩買保險指定受益人 則遺產/贈與稅?- 看板CFP
如果某長輩因其個人考量,(不動產已處理完畢)預備自身動產(銀行存款)約1000萬元
,不留給另一嫁至豪門後,生活優渥,卻也因細故不再與娘家往來的女兒,
而欲留給另一辛苦打拚中的兒子。長輩又因年邁病重恐人有旦夕禍福來日無多,
無法以多年時間逐年(在免說額度內)「贈與」給其子,而想儘早搞定這檔事。
請問:如果選擇購買某類(哪類?這就要請教版上專家們的高見)保險,藉由
指定其子為受益人,可以做到(萬一長輩明年不幸身故)免贈與稅(又不會被視為遺產,
被女兒要求繼承一部分)的目的?
或是其實在現行贈與稅法規定上沒法如此理想化規劃?
--
推 scott2009: 沒明確不孝事實很多時候是觀念衝突並不是法律剝奪繼承 12/12 21:10
→ scott2009: 理由,要就贈與稅繳一繳乾淨俐落也幫助國家稅收 12/12 21:10
推 Maxslack: 1000萬不會扣到遺產稅 如果只有這些動產用指定受益人OK 12/12 22:04
→ opm: 印象裡那位早問過了,遺產稅問題小,指定受益人無法規避特留分 12/12 22:13
→ opm: 簽約後2年內死亡,如果關係非常爛,對造能力非常好,就準備上法 12/12 22:18
→ opm: 院去吵吧...-.-所謂的長輩,處理財務問題時有無留下瑕疵,最好 12/12 22:21
→ opm: 先釐清 12/12 22:21
→ CassSunstein: o大22:13說的是關鍵 也是我發問的出發點 指定受益人 12/13 00:12
→ CassSunstein: 在長輩身故後可排除另名子女的特留份嗎? 12/13 00:12
→ CassSunstein: 國稅局追遺產稅在這case倒是小事 因為該長輩目前 12/13 00:12
→ CassSunstein: 總財產也就這1000萬元存款了 在遺產稅免說額度內 12/13 00:13
→ ppc: 要不要轉pttlifelaw問 我印象是不行 新聞滿多案例 12/13 00:38
→ ppc: 已經病重就快點如一樓大大所說快點轉移吧 免得突然過世 12/13 00:39
→ CassSunstein: 謝謝 我就是請教到相對來說較適合的解法後 就照著做 12/13 01:04
→ CassSunstein: 本文題目只是我的構想 若構想不好 當然敬遵專家所言 12/13 01:05
推 Maxslack: 指定受益人最好是不能規避特留分 是不能躲遺產稅 12/13 02:09
推 Maxslack: http://liuhotlaw.blogspot.tw/2011/10/blog-post.html 12/13 02:11
推 ppc: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 12/13 02:54
→ ppc: 產。(民法第1187條) 這是樓上大大貼的文寫的 12/13 02:54
→ ppc: 看起來是不能規避特留分沒錯吧(? 還是我理解有誤? 12/13 02:55
→ ppc: 裡面的Q&A還寫著: 因此遺囑之效力如果有違反特留分規定者, 12/13 02:55
→ ppc: 應屬無效,女兒仍能取得特留分額度內之遺產。 12/13 02:55
→ CassSunstein: 長輩買保險及指定受益人的舉措 可否視為去世前行為 12/13 08:47
→ CassSunstein: 而非以遺囑交待的行為 從而與遺囑應保留各子女特留 12/13 08:48
→ CassSunstein: 分無關?這方面法理我不清楚 請問大家的看法是? 12/13 08:49
→ acrystal: 到底是免稅重要還是遺產不要給女兒重要 12/13 09:21
→ ntoufatman: 花掉吧... 這類花錢省稅金的節稅辦法不難 12/13 10:22
推 Maxslack: 阿他就不是用遺囑… 12/13 10:28
→ ntoufatman: 財產是0就不用擔心特留分 免錢的提示到這就好 12/13 10:52
→ jimmy8069: 是全部換成金條財產才是0嗎XDDD 12/13 11:17
推 ppc: 指定受益人就是遺囑阿 不然咧 12/13 11:39
推 ppc: 如果是保險的指定受益人 印象有看過案例說沒有特留分 12/13 11:41
→ ppc: 這要問法律專家了 12/13 11:42
推 Maxslack: 保險的指定受益人最好是遺囑… 12/13 12:39
→ CassSunstein: 補充一下 我聽網友說 買"鑽石"是夠隱密(國稅局難查) 12/13 14:58
→ CassSunstein: 的民間實務節稅方式 這說法在操作上實在嗎? 12/13 15:00
→ CassSunstein: 我聽說若拿錢買金條但日後賣出金條時要具名(瞞不了) 12/13 15:01
→ CassSunstein: 難道拿錢改買鑽石 日後賣鑽石換回現金就可不具名? 12/13 15:02
→ jimmy8069: ...重點是他的價差很大,甚至比繳稅還要大 12/13 15:06
推 ppc: 我沒有說保險的指定受益人是遺囑阿 12/13 15:26
→ ppc: 你貼的連結也只有關於遺囑而已 12/13 15:26
推 ppc: 竟然是討論保險不是討論遺囑 那我就看不太懂你貼連結的用意了 12/13 15:28
→ ppc: 既然 12/13 15:28
→ tw00383279: 如果全部拿去做保單 女兒還是可以用特留分主張 12/13 20:14
→ tw00383279: 遺囑也可以特留份... 12/13 20:14
→ tw00383279: 更上第一行不可使用 12/13 20:17
→ tw00383279: 這種案子就是跑信託 轉 小弟不才 做個幾個信託 12/13 20:19
→ bbest: 再次強調:高齡投保保險,金條,鑽石等等的都有風險 12/13 23:06
→ bbest: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 12/13 23:07
→ bbest: 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受益人 12/13 23:07
→ bbest: 的人壽保險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 12/13 23:07
→ bbest: 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倘若被繼承人 12/13 23:07
→ bbest: 利用蠆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 12/13 23:07
→ bbest: 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 12/13 23:07
→ bbest: 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 12/13 23:08
→ bbest: 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 12/13 23:08
→ bbest: 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 12/13 23:08
→ bbest: 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12/13 23:08
→ bbest: 金條會查金流與來源;鑽石有流動性風險. 12/13 23:13
→ bbest: 道聽塗說不如找可以幫家庭做獨立規劃的顧問 12/13 23:15
→ jimmy8069: bbest大納海外信託呢? 但怕的就是海外錢匯會不見 12/13 23:48
→ opm: 如果只有1000萬要處理,遺產稅方面按實申報就好,根本不需特別 12/14 05:08
→ opm: 考慮,原po的問題就是要獨吞遺產如何處理而已,誰對誰好,誰對誰 12/14 05:09
→ opm: 錯先不論,長輩意識清楚,行為能力很強的話,是有可能發動些法律 12/14 05:11
→ opm: 程序,造成單一繼承人獨得遺產效果,不過感覺沒那麼罩得住,不然 12/14 05:12
→ opm: 原po不會一直想找辦法解決,有些人甚至不喜歡爭,但原po預期有 12/14 05:13
→ opm: 人會來爭,且家境優渥,家境優渥代表著有能力負擔一些法律事務 12/14 05:15
→ opm: 處理費用跟時間...-.-真要爭哪裡有那麼好交代? 12/14 05:16
→ ameryu: 同意opm大說的,另外提供一點讓原po參考,如果你的對手請 12/14 09:36
→ ameryu: 來一位具有財金精算背景的高人來指點,請問你有幾成把握, 12/14 09:36
→ ameryu: 幹掉對方?還要耗費體力精神在那邊 12/14 09:36
→ ameryu: 走法院,如果你確定你打算接受「最糟糕的狀況」, 12/14 09:36
→ ameryu: Just do it ! 你先想清楚,是為了爭一口氣,還是為了爭一 12/14 09:36
→ ameryu: 口飯,兩者是不同的,有的人可以為了爭一口氣, 12/14 09:36
→ ameryu: 寧可選擇「玉石俱焚」,最後,您再去想想人性的貪婪之處。 12/14 09:36
→ ameryu: 應該會比較有方向,你想主張你的權益, 12/14 09:37
→ ameryu: 但對方,卻能夠想盡辦法,扯你後腿 12/14 09:37
→ ameryu: 自己評估看看,那一個比較划算? 12/14 09:37
→ baccat: 這個案例其實很簡單啊...為什麼討論串好複雜阿~ 12/14 13:07
→ baccat: 保單指定受益人 並非跟民法繼承篇走 所以沒特留分問題 12/14 13:08
→ baccat: 除非受益人是填"法定繼承人" 再看是否註明依民法繼承篇走 12/14 13:08
→ baccat: 買保單 就算實質課稅 也只是回拉遺產總額 核課 12/14 13:09
→ baccat: 並不影響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權益 12/14 13:09
→ baccat: 類似 身故前兩年贈與 只會回拉遺產總額 並不會要受贈人 12/14 13:10
→ baccat: 吐錢... 12/14 13:10
→ baccat: 所以此例 1.遺產倘若未超過額度 根本課不到稅 12/14 13:10
→ baccat: 2.買躉繳商品 實質課稅後 回算遺產總額 12/14 13:11
→ baccat: 3.指定受益人兒子 要被保人身故後 兒子領到錢 結束 12/14 13:11
→ baccat: 1000萬事小錢好處理 沒那麼複雜 12/14 13:13
→ opm: 個人推測那些財產處理的合法性都沒那麼靠的住,也沒辦法多正常 12/14 19:57
→ opm: 的簽立保單...-.-大概都有點會留下問題被擊破的困難 12/14 19:57
→ baccat: 倘若都是長輩的 原則上就不會有太大問題~ 12/15 00:46
→ baccat: 生前的財產處分 繼承人哪有說話的餘地 又不是遺產 12/15 00:46
→ opm: 您可以去查查舊新聞,長輩意識不清家族爭產反目的新聞不少,趁 12/15 05:41
→ opm: 死前轉移財產不讓其他繼承人分配的也一堆,纏訟多年的有,甚至 12/15 05:43
→ opm: 手足爭產同歸於盡的都有,這種事在法律面上有爭議,非法律面也 12/15 05:44
→ opm: 有問題,需要擺平的也許是人心...-.-可擺不平 12/15 05:45
→ baccat: 這時須看是否有自主能力 倘若是自行決定而非挪用 難告 12/16 00:01
→ opm: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對方能力越強,麻煩越大,官司贏了,不見 12/16 06:30
→ opm: 得能保住命 12/16 06:30
→ opm: 1000萬遺產在遺產稅上連起徵點都不到,不是大事,生活中為了幾 12/16 06:35
→ opm: 萬幾十萬搞死人的事情倒不少 12/16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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