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4條修正、保險法59、保險法65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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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4條修正在立法院-保險法第64條有關據實說明義務之研究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法 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
保險法64條修正在告知不實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期間擬延長為5年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除斥期)解除契約,一旦超過除斥期就不能再要求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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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4條修正在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義務在台灣司法實務運作之情形的討論與評價
然事實上,民國八十一年二月第一次修正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時,第一項曾經修正為「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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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檢視現行法條, 第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保險法64條修正在告知義務因果關係不存在抗辯與保險契約效力 - 【高點法律專班】的討論與評價
二、 2015 年修正前之保險法第64 條並未嚴格區分過失類型,對當事人. 有何影響? 延伸閱讀. 一、 葉啟洲,〈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之重要性、因果關係與解除權〉,《台.
保險法64條修正在除斥期5年保戶權益損?補告知較好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法》第64條有關「解約權除斥期間」是指:當保險公司知道保戶有惡意隱瞞、不實告知等危險理由,足以達到解除契約,「1個月後,不行使便無法解約, ...
保險法64條修正在新聞稿-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的討論與評價
(六) 修正告知義務規範:(修正條文第59條、第64條) 1、 明定保險人提出之詢問應具體明確,並告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其違反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