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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兼職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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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中華民國經濟部的討論與評價

一、服務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 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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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1 · 2、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1 · 3、原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得否繼續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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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法律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 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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