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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13-02-4005. 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非現行版本 ...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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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非供住宅使用。 · 三、除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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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 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 置。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 層須均為非住宅使用。 四、限分行或分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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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之一在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內得為第四種住宅區規定及左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二)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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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附條件允許使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須符合市政府訂. 定之標準始得使用者。 ... 八、第一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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