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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教師 免職、教師法第19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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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討論與評價

﹝1﹞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兼課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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