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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列管、未辦繼承列管、列冊管理查詢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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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列管在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 地政司的討論與評價

逾三個月未申辦繼承登記,除有下列不予列冊管理之事由外,登記機關應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報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並應留影本於專簿內 ...

未辦繼承列管在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目的為何?期限多長?何時會移 ...的討論與評價

一、列冊管理之目的,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 ...

未辦繼承列管在法規內容-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的討論與評價

逾三個月未申辦繼承登記,除有下列不予列冊管理之事由者外,登記機關應將管理系統產製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以下簡稱列冊管理單)報請直轄市、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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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倘被繼承人死亡逾一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三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遲未登記,將予列冊管理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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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前言.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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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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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 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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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或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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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倘被繼承人死亡逾一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三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遲未登記,將予列冊管理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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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所承襲之遺產免被政府標售,以保障己身財產權益,請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證明文件,儘速申辦繼承登記。倘仍有繼承登記之申辦難題,請逕洽本所服務台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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