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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銓敘部函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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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 一、公務人員服務法:. (一)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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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 14條之3等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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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 -2 條(刪除) 第14-3 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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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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