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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4條5年、保險法65條、保險法64條案例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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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4條5年在保險法§6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的討論與評價

第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64條5年在帶病投保,超過二年就沒關係了?不可不知的據實告知義務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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